政教分离:现实及必然
政教分离,英文表述为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,百度百科中的释义非常简洁,同时捎带上了美国作为典型案例——“指的是宗教权力和国家、政府统治权力的分割茎菜类,如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》中明文规定:‘国会不得制订关于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。’此外国家力量不援助、助长、压迫各宗教团体。”由此可见美国政教分离的代表性意味。
事实上,在政教分离明确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之前,早在宪法中即有相关条款。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“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,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”,即“不得对公职人员进行宗教测试原则”,这也是宪法正文中关于宗教问题的唯一规定。
除宪法及宪法第一修正案外,能够体现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典型,也是特朗普号称要的法案——约翰逊修正案,则是将政教分离原则付诸实际行动中。
约翰逊修正案针对的是美国国税局(IRS)制定的国内税收法中的条款501(c),列出了26种享受联邦所得税减免的非营利组织,其中501(c)(3)中包含宗教组织。该修正案由当时的美国参议员、后成为总统的林登·约翰逊提出(注:林登·约翰逊本人为基督教徒),规定包括教会在内的免税团体,如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干预任何政治运动、支持(或反对)竞选公职的任何候选人、提供政治献金等,则将丧失免税地位。